【本報訊】保良局轄下特殊學校元朗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的女教師梁佩琪,在一三至一四年間多次向七名六至七歲智障學童的臉狂噴消毒酒精,今年初於裁判法院被裁定十一項故意襲擊兒童罪成判囚十個月。她服刑近一半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,高院早前審理後,法官在昨裁定原審裁判官在處理案中證供時並無犯錯,駁回其上訴,梁要在中秋節即時收監,返回獄中服餘下刑期。
雖然上訴人梁佩琪(四十八歲)的其中一項上訴理據,是原審時控方擬定控罪時不清晰,並無列明「令學童受到苦楚」等控罪元素,影響到辯方的抗辯方向。惟高院法官李瀚良裁決時認為,控罪字眼清楚有效,不會令辯方誤解指控,沒有對上訴人造成不公。
而上訴一方亦批評控方在原審舉證時,只以樽身上寫着「75%消毒火酒」,便斷定樽內確是該等濃度的酒精;又指原審裁判官沒有理會學童在被罵時,亦有可能作出如同被噴酒精的相類反應,即大哭及眨眼等,就推論學童必定給酒精噴中。
惟李官認為辯方在原審時並無提出相反證據,故不認為控方舉證不足或裁判官的推斷有錯。李官認同原審的判斷,指上訴人明知酒精會刺眼,吸入或吞食會對身體有影響下,仍罔顧後果向學童臉部噴火酒。
案件編號:HCMA 14/2016